根據《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養犬登記流程,規范養犬行為,規定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規范犬只經營和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作出規定,為依法治“犬”提供法治保障。 政策解讀 >>
養犬人應當在下列時限將犬只送至免疫接種點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證: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
境外進口的犬只應當取得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養犬人應當持個人身份證、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犬只免疫證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材料,攜帶犬只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者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養犬登記證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持個人身份證到原養犬登記機關及時補辦新證。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養犬人有獨立使用的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四)無遺棄、虐待犬只行為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在城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不超過1只。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專門的圈養場所、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養犬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住址、聯系方式或者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犬只的出生時間、品種、性別、主要體貌特征、照片、免疫等信息;
(三)養犬初始登記時間和養犬登記證變更、補發、注銷等情況;
(四)養犬人因違法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和犬只傷人記錄;
(五)養犬人填寫的 《依法文明養犬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