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是指管理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等情形的出生人口重新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應由父母向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書面遺失承諾說明。
(三)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原《出生醫學證明》僅記載新生兒母親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母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復印件和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
(五)出生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病歷(含病歷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等)。無法提供住院分娩病歷的,還應提供原證記載新生兒父母與其親子鑒定證明。
第三十八條??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驗,審核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與原證信息一致后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補發專用章,并將補發信息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簿》完成登記。
第三十九條??辦理戶口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正頁。辦理戶口登記前遺失的,經管理機構發函調查,公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