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按照統一標準、統一平臺、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中心城區范圍以批復的咸寧市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中心城區范圍為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包括交通信號燈、標牌、標線、護欄、隔離欄、警示樁、警示燈、緩沖減速塊、交通信號控制設備、違法抓拍設備、卡口視頻監控、交通誘導屏及其專用供電、通信管網、支撐桿件等道路配套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與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共同編制、會審與修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合理布局、安全便民、完整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產權由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各市政道路或者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投入和建設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 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 51038—2015)、《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2016)、《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規范》(GA/T 1047—2013)等現行標準規范,科學設計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市級統管、市區共用的原則,移交至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管轄范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接受市區兩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新建、改(擴)建及大中修道路時,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驗收階段,全面落實相關建設要求。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聯合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指導監督。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定期檢查、及時維護、修殘補缺等工作制度,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依法委托專業維護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維護。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移交前出現故障、損壞的,應當按照誰建設誰修復的原則立即修復,避免造成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在移交后出現故障、損壞的,由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質保期內的,移交單位應當配合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質保期內設施的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運行維護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需要移動、破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經所屬道路主管部門、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事后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恢復交通安全設施原狀。
第十三條 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故障或者損壞的修復期間,應當采取臨時措施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與道路暢通。
第十四條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可以從城市供電供網等設施中取電取網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無法使用現有市政供電、網絡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所需的專用供電設施及網絡通信設施設備。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周邊無公用電源且確需接入路燈電源的,應當按照城市路燈管理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納入道路建設概算。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廣告牌、宣傳欄、路標、路牌、指路標志或者張貼、懸掛宣傳標語、標識、旗幟等;
(二)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使用可能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三)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者設置其他產生耀眼光源或者反光效果的物體;
(四)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被或者其他雜物;
(五)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
(六)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破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動遷、遮擋、更改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二)破壞、擅自移動交通隔離帶、護欄;
(三)破壞交通信號燈或者擅自涂抹交通標志、標線;
(四)擅自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附屬的地下管線;
(五)其他破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建設和維護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