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至6月8日,中央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北省開展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并于2024年8月20日向湖北省正式反饋督察報告。為扎實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反饋問題整改,根據湖北省、咸寧市貫徹落實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整改方案有關要求,我市認領了省序號24號問題,并認真組織開展整改,目前關于咸寧市赤壁長城炭素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未落實相應要求的整改工作已通過省生態環境廳驗收。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第三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省序號24)驗收公示工作的函》有關要求,現將該問題整改情況向社會公示。
一、反饋問題
咸寧市赤壁長城炭素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未落實相應要求。
二、整改目標
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確保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落實到位,違規行為查處到位。
三、整改措施
1.2024年12月底前,對赤壁長城炭素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未落實相關要求行為進行調查,依法依規嚴格處理。
2.2024年10月底前,督促赤壁長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方案,制作公示牌進行公示;指導企業開展深度治理改造,推進企業重污染天氣績效評級工作。
3.完善企業應急減排清單,確保企業應急減排措施滿足技術指南要求,做到可操作、可執行、可核查。
四、整改情況
1.督促赤壁分局對赤壁長城炭素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核實,炭素公司因工藝特殊性導致急速停爐會導致安全風險和環境污染隱患(赤壁長城炭素公司焙燒窯爐、煅燒窯爐生產溫度在1200度以上,窯內主體材料不耐極冷極熱,急速停爐會導致嚴重的安全風險,且窯爐失負壓會導致呈幾何級倍數增加的無組織排放,造成更大污染),另外企業涉案期間雖未落實應急響應停產措施,但是通過減產、風量減少等舉措積極推進減排,經綜合研判,認定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在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后,給予赤壁長城炭素公司不予處罰的決定。
2.督促赤壁市長城炭素公司積極開展績效評級工作,推動完成煅燒、焙燒脫銷改造項目,從根本上解決重污染天氣需停產問題,2024年11月底企業相關改造工作已全面完成并向市生態環境局遞交評C材料,12月23日正式發文認定企業為績效C級企業。督促赤壁分局按要求指導長城炭素公司制定《赤壁長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要求其從物料工藝角度減少污染物產生量,提高環保設施去除能力減少污染物排放量,重污染天氣黃色、橙色、紅色預警期間,停運4臺煅燒爐,停止焙燒2條火焰系統,停產1條成型生產線;制定重污染天氣一廠一策公示牌并按要求開展公示。
3.督促企業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舉措,2024年12月23日評定C級企業后嚴格落實相應應急減排舉措,重污染天氣黃色、橙色、紅色預警期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減排總量分別大于等于10%、20%、30%,粉塵已按照超低排放限制控制已無須再減排。2024年12月2日、11日、21日,秋冬季啟動預警響應期間該企業再次存在未嚴格落實應急減排問題,已立案調查,省執法局赴現場予以督辦認定,根據調查情況,公司因工藝特殊性未按照D級標準停產,但期間主動通過減少原材料(石油焦、固體瀝青、治金焦)使用量、增加藥劑投入量、停止使用國4以下重載車輛及增加廠區灑水抑塵次數等國控措施減少排放量,且經調度2024年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系統在線數據,公司在應急響應期間污染物達標排放,經綜合研判給予不予處罰的決定。
4.持續督促企業治理改造升級,指導企業積極開展創B工作。
五、整改結果
2024年中央第三輪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市序號17(省序號24)關于咸寧市赤壁長城炭素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未落實相應要求問題,整改措施已經全面落實,按時完成整改任務,達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況公示時間共10個工作日(從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30日)。公示期間,如對以上整改情況有異議,請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市生態環境局反饋。
市生態環境局聯系人:鄭進平 電話:13451099682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