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至6月8日,中央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北省開展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并于2024年8月20日向湖北省正式反饋督察報告。為扎實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反饋問題整改,根據湖北省、咸寧市貫徹落實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整改方案有關要求,我市認領了省序號24問題,并認真組織開展整改,目前關于湖北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落實相關要求不嚴格問題的整改工作已通過省生態環境廳驗收。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第三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省序號24)驗收公示工作的函》有關要求,現將該問題整改情況向社會公示。
一、反饋問題
湖北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在2024年1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落實相關要求不嚴格。
二、整改目標
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確保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落實到位,違規行為查處到位。
三、整改措施
1.2024年12月底前,對湖北金盛蘭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未嚴格落實相應方面要求的行為進行調查,依法依規嚴格處理。
2.2024年10月底前,督促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方案,制作公示牌進行公示;指導企業開展深度治理改造,推進企業重污染天氣績效評級工作。
3.完善企業應急減排清單,確保企業應急減排措施滿足技術指南要求,做到可操作、可執行、可核查。
四、整改情況
1.督促嘉魚分局對湖北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行為進行調查,在認真核實情況后,考慮該公司屬于長流程鋼鐵生產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后,短時間調整生產計劃和工況存在一定難度,且涉案期間(1月15日—16日),金盛蘭科技有限公司對燒結工序等關鍵產污環節實施了停產,通過調取在線監控數據佐證,期間公司落實超低排放要求,主要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控制在超低排放標準要求內,經綜合研判,認定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給予湖北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不予處罰的決定。企業就相關問題嚴肅內部管理,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罰款處置。
2.督促嘉魚縣分局按要求指導金盛蘭公司編制《咸寧市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組織機構,明確企業內部響應流程,以及不同響應具體停工減產設施設備,形成快速響應、操作清晰、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制作一廠一策公示牌并進行公示;制定《湖北金盛蘭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管理制度》,明確重污染天氣各部門管理職責、應急指揮機構、應急響應流程、相關責任考核等。2019年以來,湖北金盛蘭公司累計投資近18億元進行超低排放改造,先后通過有組織評估驗收、無組織和清潔運輸現場核查;督促企業開展績效創A工作,目前金盛蘭績效創A現場核查已完成,待中央環保督察問題銷號后公示。
3.督促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完善應急減排清單,實現應急減排期間,相關減排產線可操作、可執行、可核查;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以來,公司嚴格按要求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落實相應減排舉措。
五、整改結果
2024年中央第三輪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市序號17(省序號24)關于湖北金盛蘭冶金科技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落實相關要求不嚴格問題,整改措施已經全面落實,按時完成整改任務,達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況公示時間共10個工作日(從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5日)。公示期間,如對以上整改情況有異議,請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市生態環境局反饋。
市生態環境局聯系人:鄭進平 電話:13451099682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