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魚縣水利和湖泊局:
你單位報送的《斧頭湖流域治理二期工程項目(斧頭湖生態緩沖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審批申請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位于斧頭湖嘉魚段西北部,南起斧頭湖大堰湖排水閘,北至黃沙灣片區。項目總投資6120.25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35萬元,占總投資的5.47%。工程內容包括生態濕地構建工程:構建兩處生態濕地,形成自然濕地面積共66.1萬㎡;湖濱緩沖帶構建工程:形成湖濱緩沖帶長度約4.3km,建設修復面積84.64萬㎡;生態護坡構建工程:構建生態護坡長度為5.7km。
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斧頭湖流域生態保護規劃》、《湖北斧頭湖、西涼湖及魯湖水利綜合治理規劃》等要求。在全面落實《報告書》和專家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后,環境不利影響將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局原則同意該項目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建設方案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二、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運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及設計規范要求,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須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生態保護與修復措施。項目涉及斧頭湖生態紅線,應嚴格控制施工范圍和強度,優化施工設計,并落實水土保持和《報告書》提出的生態保護措施,盡量減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動造成的植被損失;涉水工程施工應選擇在枯水期,避開魚類洄游和繁殖期。施工結束后及時對臨時占地進行植被恢復,落實生態恢復、補償措施;湖體恢復工程須結合所在區域植被及群落特點合理選用本土物種,嚴禁引進外來物種,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圍擋、苫蓋、灑水等抑塵措施,加強運輸管理,科學選擇運輸路線,清表垃圾等運輸過程中加蓋篷布,施工機械、運輸車輛出場時對輪胎進行清潔,采取出口段鋪墊草席除渣或用水清洗輪胎的方式,嚴禁帶泥上路,避免對沿線居民點等環境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各類施工場所須遠離地表水體布置;施工廢水須經沉淀池沉淀處理后,將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和設備清洗;施工場地生活污水依托項目區周邊村鎮民居,嚴禁直接排入地表水體。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環衛部門統一處理,清表垃圾即時外運至清理收集站點并與生活垃圾一同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建筑垃圾委托專業有資質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外運處理。
(五)嚴格控制噪聲環境影響。進一步優化施工場地、施工道路布置,選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禁止夜間從事高噪聲施工作業和物料運輸,并在相應路段設置必要的減速、禁鳴標志,防止噪聲擾民,施工期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的噪聲限值標準。
(六)強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風險防范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加強環境風險應急培訓和演練。加強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的環境監測,密切監控水質變化情況,最大限度減緩對環境敏感點的影響。
(七)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定期發布環境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要求。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四、本批復自下達之日起5年內有效。《報告書》經批準后,如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報告書》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報告書》應當重新報審。
五、請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嘉魚縣分局做好該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咸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負責不定期現場監督檢查。
六、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送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嘉魚縣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