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24MA49JK4X65
地址(住所):咸寧市通山縣南林橋鎮工業園????
相關責任人員:譚琛
身份證號碼:422802197601186874
住址:湖北省利川市謀道鎮柏楊村三組023號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你(單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環境違法行為案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前提下,于2022年11月對“高鐵制動器配件、汽車配件等鑄件、鍛件生產項目”出具了驗收合格的意見,屬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譚琛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月2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勘查圖1份,證明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前提下,于2022年11月對“高鐵制動器配件、汽車配件等鑄件、鍛件生產項目”出具了驗收合格的意見。
3.2025年1月20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被詢問人:譚琛(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前提下,于2022年11月對“高鐵制動器配件、汽車配件等鑄件、鍛件生產項目”出具了驗收合格的意見,譚琛為該項目負責人。
4.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共6頁,證明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初次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為簡化管理。
5.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高鐵制動器配件、汽車配件等鑄件、鍛件生產項目階段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和《高鐵制動器配件、汽車配件等鑄件、鍛件生產項目階段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復印件共計9頁,證明該公司于2022年11月對“高鐵制動器配件、汽車配件等鑄件、鍛件生產項目”出具了驗收合格的意見。
6.通山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出具的《證明》,證明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為小微型企業。
7.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咸環罰告〔2025〕1號)告知你(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譚琛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譚琛逾期均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總表1、表5配套環保設施未建成投入生產使用的罰款幅度裁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譚琛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湖北納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處罰款貳拾萬元整(¥200000.00);
2.對相關責任人員譚琛處罰款伍萬元整(¥50000.00)。
限你(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譚琛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咸寧市分行;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賬號: 100017113790010002)。繳款方式: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咸寧市生態環境局307室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后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譚琛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9日